需收集的单证内容
出口退税需收集的单证信息包括: 退税原始凭证和备案单证两大类。其中,退税原始凭证为申报前必须收集齐全的单据(含电子信息 ),备案单证为申报过程中或申报后需要收集的单据。实务中,申报前应尽可能做到单证齐全,再申报退税,中报前做不到单证齐全的,应做好标记,并尽快补充完善,
一、申报前需收集的单证及数据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货物劳务申报退税,除特殊业务类型(先退后核-先退、先退后核-冲减中标机电、海洋结构物、外轮货物、航空食品、修理修配、航线维护、航次维修、未列明商品等) 之外,其它均需提供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电子信息 ).其中,自营出口的业务提供出口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业务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
明
(二)出口发票
按浙江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的政策要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字样。
(三) 进货凭证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等。属于应税消费品的业务还需要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
注意: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在申报退税之前需要完成认证勾选、统计确认,并反映在增值税申报中。
(四)增值税申报表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需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收汇材料
根据最新政策,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 24 个月内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备查即可。
收汇材料包括:收汇凭证、或者视同收汇的证明材料,以及《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六) 特殊业务类型需求
1.修理修配业务、视同出口业务、跨境应税服务业务:合同、有关证明材料收入凭证等;
2.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3.境外投资业务: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4.对外承包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或分包合同(协议 );
5.保税区业务:离境货物备案清单;
6.先税后核销业务: 出口合同(仅在每个合同首次申报时审核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在每年首次申报时审核 )。
二、申报过程中或申报后需要收集的单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9 号公告,备案单证包括:
(一)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
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三)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出口企业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代替。
单证与业务逻辑审核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前,或者单证备案前,应对取得的原始单证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确定单证真实、有效,单证和数据之间的业务逻辑符合出口企业实际情况,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要求。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商品代码、计量单位和退税率,是否与出口退税率文库相符,是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相符,是否属于海关在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之间调整商品代码的情形,是否需要申报《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二)免抵退税企业申报电子信息的离岸价,是否与出口发票离岸价一致,是否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离岸价一致,是否申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等相关资料并确定其合理性。(三)免退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及数量,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是否属于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或属于其他相符的情形。
(四) 免退税企业使用海关进口增值税 (消费税) 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申报退税的,核对缴款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是否相符。
(五)免退税企业申报进料加工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与加工易手册注明的加工单位是否相符,与企业申报的海关书面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六)对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的:
1.企业申报的收汇日期、收汇凭证号、收汇凭证总金额等内容与出口收汇凭证上的内容相符。
2.企业报送的视同收汇情况,是否按规定准备了相应的证明材料,电子信息与证明材料对应内容是否相符。
出口退(免) 税备案单证主要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购销合同
合同号码、签订各方名称、时间、商品名称、数量,有无约定涉及不得申报出口退税条款;
(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提单号码 (B/L No.)、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货名 (Description of Goods)、毛重量 (Gross Weight)、签发地点和日期 (Place and date 0f issue)、承运人签字(Signed for the Carrier )。
2.航空运单:提单号码(Air Waybill No.)、目的地(Airport of Destination).货物品名数量 (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毛重量 (Actual Gross Weight)、签发日期和地点及签章(Carrier Execution Box)。
3.铁路运单:号码、到站、货物名称、共计重量、发货人签章、发运日期。
其他提运单参考上述提运单确定审核要素。
(二)备案单证间基本要素逻辑关系核查
1.根据各备案单证日期,核对其是否符合外贸经营常规。
2.根据各备案单证商品名称、数量,核对名称是否相符、数量是否匹配。
(三)备案单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逻辑关系核查
1.购货合同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对,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合同供货者是
否一致,商品名称、数量是否匹配。
2.备案单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核对:
(1)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内货源地”与购货合同供货者地址是否相符;
(2)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备案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是否一致;
(3)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内容与备案单证种类是否对应;
(4)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与备案单证种类、性质是否合乎逻辑;
(5)出口货物报关单“提运单号”栏与提运单号码是否一致;6)出口货物报关单“最终目的国(地区”“指运港”与装货单、提运单的目的港是否一致。
如在申报出口退税前,审核发现原始退税凭证或数据有问题的,应先暂不中报出口退税,视情况改单、撤单后,再行申报。
如在申报退税后,发现原始退税凭证(数据 )、备案单证资料有问题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撤回申报退税。或者进行冲减申报、或者按免税处理、或者按视同内销征税处理,或者补充相关说明材料并征得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进行单证备案。